岂有此理!他私自下河游泳溺亡,凭啥要我赔89万?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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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

因为下水,一条仅17岁的生命又没了!近年来,私自下水失去性命的例子数不胜数。可是,当某些孩子因为不小心溺亡,家长撕心裂肺的向河道管理者索赔时,法院会以残酷的现实的告诉你:一分不赔!

江苏镇江的李某,刚满17岁。一次暑假期间,应学校安排到扬中市某企业进行实习,李某就在其中。当时正值酷暑,再加上机械式的工作,让大家异常烦躁。

于是,李某和另外两名同学商议一起溜出单位,到附近的港闸站河道去“凉快、凉快”。

几个人很快下水,玩的好不快活。就在商量准备一起游到河对岸去时,谁知李某却不小心游到了深水区,没有经验的李某不断在水中挣扎,但很快就因体力不支而沉入水中。

岂有此理!他私自下河游泳溺亡,凭啥要我赔89万?法院驳回

救援人员赶到之后,把李某打捞上岸,赶紧送到医院抢救。遗憾的是,最终李某并没有抢救过来。李某的父母得知孩子死亡的消息,悲痛万分,无法接受孩子死亡的事实。

于是一纸诉状将河道的管理站告上了法院。

【以案释法】

李某的父母认为,李某是在河道中溺水身亡的,而河道管理站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没有管理员负责看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的父母请求河道管理站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害费用等共计89万元。

很多网友看到这个巨额赔偿费不禁调侃起来:走在路上摔死,记得去告交通主管部;吃东西噎死,去告商家;下冰雹把车砸坏了,去告气象局;大家都去告,让人觉得可悲又可笑!

回归本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父母的诉讼请求,河道管理站也无需承担赔偿费用。那么我们可以思考一下,李某父母要求河道管理站赔偿的主张有没有道理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于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举例来说就是,如果甲在商场逛街,结果因为地太滑导致摔伤,就可以要求这个商场赔偿。但是如果商场已经在这个地方贴了安全标语,并且有工作人员劝阻,但甲仍不听劝非要上前,那商场属于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岂有此理!他私自下河游泳溺亡,凭啥要我赔89万?法院驳回

李某的父母认为,河道管理站处并未设置安全警示牌,而且没有工作人员的管理,属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这样来看,李某父母的主张好像不无道理。那为啥最后法院驳回了李某父母的请求?让我们看看被告河道管理站是怎么回应的。

河道管理站认为,港闸站河道并不属于对外公开的经营性场所,李某属于私自潜入。并且表示,在河道的多处均设立的有“禁止进入”“禁止入水”等标志,并且还在河边设置的有护栏网,属于“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河道管理站表示自己无需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官根据双方的答辩,结合相关证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笔者看来判决合理。

由此我们得知,对于公共场所遭受的损害赔偿,是有一个大前提的,就是该公共场所属于“经营性场所”,并且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自己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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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不少网友在看完判决后纷纷留言:“人家孩子都没了,这么可怜,赔偿几十万也不算多”“法官真没有人情味”等等。李某父母承受着“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和悲伤,我们难以想象。但法律是权威的、严格的,不能因为同情而作出不公平的判决。

人们总是站在上帝视角去同情相比较下更可怜的一方,往往忽略了“公平”。若法官都因为同情而偏袒原告,那当你有一天成为被告的时候,还能得到公平的对待么?

17岁,多美好的年纪,却因为一次冒险的决定而失去了生命。跟李某一起游泳的两名同学也留下了痛苦的回忆,李某的父母也走不出丧子之痛。

夏季马上来临,水是降温的必备武器。但是一定要注意安全,不要到河边、海边、湖边等危险地方,也不要擅自到非公开的水闸、河道等场所。我们应当敬畏生命,不要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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