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不付钱,被失足女控告“强奸”,该如何定性?

嫖娼不付钱,被失足女控告“强奸”,该如何定性?

2019年5月20日晚,张某为牟利,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双阳区圆通寺附近一空地处,与刘某进行交易,因刘某未支付嫖资,便想报复刘某,于2019年5月21日到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控告刘某强奸,刘某因涉嫌强奸于当日被立案侦查。

一、刘某虽未支付嫖资,但不影响张某、刘某二人卖淫嫖娼的性质。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张某和刘某已就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且已经发生性关系,尚未给付金钱、财物,不不影响二人卖淫嫖娼的性质。

二、张某构成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并且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告发。

首先,捏造的事实必须是他人犯罪的事实,捏造其他事实的,不构成本罪;其次,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后,必须向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进行告发,如果仅仅在抖音、朋友圈等网络上公开宣传而没有向有关机关告发,也不成立本罪,视情况成立侮辱罪;最后,只要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而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并告发,即可成立本罪,不以他人实际被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

张某因嫖客刘某未支付嫖资,而产生报复的想法,进而捏造被嫖客刘某“强奸”的犯罪事实,并实际向公安机关告发,且公安机关也以强奸案对刘某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张某的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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