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律师办理一件民间借贷案件,庭审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我在审查和解协议时,发现其中一笔欠款用一套房产抵债偿还,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我感觉该和解协议恐被法院拒绝,原因是法院对以物抵债协议敬而远之。
随后,我向当事人提出备选预案,如法院拒绝该和解协议,只能将和解协议中的以物抵债内容改成偿还欠款,法院出具调解书后,原被告在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执行和解协议,自行办理以物抵债。
果不其然,客户带有以物抵债的和解协议被法院拒绝。
其实,法官深受苛刻的虚假诉讼、套路贷等审查,其中民间借贷中的以物抵债是审查的重点,不仅涉及原被告的利益还涉及潜在的债权人的利益。
不过,最高院对以物抵债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法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9〕254号经明确规定了以物抵债的裁判规则:
在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时,要根据订立协议时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予以区别对待。合同解除、违约责任都是非违约方寻求救济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应否解除时,要根据当事人有无解除权、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理。在确定违约责任时,尤其要注意依法适用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则,避免简单地以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作为调整依据。
43.【抵销】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44.【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因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不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的,因债务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该协议,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故人民法院不应准许,同时应当继续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
45.【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以物抵债何时能光明正大的出现在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中,才能法院法官办案不受干扰、客观公正的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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