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远不是法院、法官说了算的程序,在这一程序中,执行当事人同样享有极大地自愿协商,重新达成和解协议的权利。这一行为就是“执行和解”,那关于执行中的和解协议应该怎么签,签哪些内容?这里北京八通律师事务所张平律师做一个普法的介绍。
执行中的和解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短短几句法律规定,但是牵扯出以下几个问题:
一、和解协议在哪签?
和解协议是执行当事人在法院当着法官的面儿签?还是当事人私下签好,给法官提交?别看是这么细小的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可能影响后续“是执还是诉”(后面会写)。根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有三种方法达成和解:一是当事人共同向法院提交书面的和解协议;二是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是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此处我建议,如果要签和解协议,还是跟对方手牵手的去法院当着法官的面签署书面的协议,并提交法院一份。一步到位,避免节外生枝。
二、那和解协议不向法院提交行不行?
行,但是没有保障,风险很大,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出现:
1、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或按照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但是法院的执行措施仍在进行,这使得被执行人仍处在被执行中,原因就是法院不知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就不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如果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有异议,只能按照程序要求提起执行异议。
2、和解协议中如果约定了担保条款,那么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不能执行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
3、该协议可能不具有可诉性(后续有述)。如在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但是被执行人不履行时,法院只能按照原执行依据执行,新增的违约金是不能执行的。
所以,强烈建议不进行执行外的和解,如果要和解,就要手牵手地到法院,签订书面的和解协议,并提交法院留存。(重要的事情再说一遍)
三、那和解协议中能约定哪些内容?
一是,可约定违约条款。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可执可诉”条款的规定,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法院另行起诉。执行人在权衡利弊后,如果采取另行起诉措施的,那么在和解协议中约定违约条款,对执行人的权益是一种更大的保护。举个栗子: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除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原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额外,被执行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生效判决确定金额的XX%作为违约金。
二是,可约定担保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担保人承诺同意的情况下,恢复执行后,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举个栗子:担保人/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本协议义务的,恢复执行后担保人/保证人同意法院直接强制执行担保财产/保证人财产。注意这里是直接执行财产,而不是将担保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三是,可约定“以物抵债”。但是执行人不要期望法院根据以物抵债协议作出以物抵债的裁定,因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允许的。这样的以物抵债裁定存在侵犯案外人权益的隐患。因此以物抵债可以约定,约定后当事人自己去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如果办理过程中存在障碍,那么执行人要自行承担转让过户不能的风险。
四、执行外和解协议能否另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恢复执行和另行起诉是二选一的设定,如果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后,再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法院不会受理。同样如果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原执行程序终结。而执行外和解协议并未起到中止执行的效果,原执行依据还在执行中,在此情况下,法院对和解协议的起诉受理的概率很小。
五、恢复执行和起诉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根据最新《民法总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即执行人就和解协议另行起诉的时限为三年,比恢复执行的时限多出一年的时间,这对执行人来说是好事,但是对被执行人来讲却有点不公平。对于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新的法律规定出台进行解决。因此还是建议执行人不管是恢复执行还是另行起诉,还是在两年的期限内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819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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