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律师黄增涛。离婚协议可能存在三大误区,签署的时候可干万要注意了。在离婚的情况下,双方都需要签署一份离婚协议,以便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但是在签署离婚协议的时候,很多人对离婚协议的约定都会存在一些误区,常见的有三个。
第一、在离婚协议中各自约定,各自所付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很多人以为只要有了这样的约定,以对方名义所欠下的债务就与自己无关了,事实上并非如此。即便是以对方名义借的钱,但是如果这笔钱是用于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那么这笔债务在性质上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不管离婚与否,债权人都可以向双方追计。只不过在你承担还款责任之后,你可以拿着这份离婚协议向前任追计。
第二、在离婚协议中,简单的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假如在签署离婚协议的时候,你只知道对方名下有辆婚内购买的车,但并不知道对方在婚内还偷偷买了套房,事后你想再通过法律途径去分割这套房子是很难的,除非你的证据能够推翻离婚协议的效力。
第三、在离婚协议当中,约定婚内购买的房子归女方所有,然后女方以为万事大吉了,以为只要有了这样的约定,房子肯定就归自己所有。这种想法是有风险的。作为女方,你还得要求男方尽快的去房管部门办理房屋变更所有权手续,否则这套房子并非完全就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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