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婚恋形式已经越来越多样化。
不少年轻人,选择长期维持不婚、不育的同居关系。
但是这样的关系中,双方经济深度纠葛,一旦分手,很可能就是人财两空。
如果其中一方不甘心,又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甚至会闹出血案……
01
同居两个半月后分手
女子要求万元“磨损费”
昨天刷到了一条让人哭笑不得的新闻。
26岁的河南女孩小郑,跟男子廖某恋爱同居了两个半月,最近分手了。
小郑提出,同居的两个半月内,两人发生过103.5次关系。
以每次200元的“市场价”,廖某应当支付她10700元。
小郑认为,这应该算作她身体的“磨损费”。
但廖某不同意,他认为,两人发生关系,男的也有“磨损”啊!
凭什么男的要赔女的钱?
另外,103.5次怎么算出来的,谁公证了,哪来的0.5次?
小郑则一本正经地解释道:
“那次是在公园树林里,想内个的时候,被保安撞到了,没成功,所以算0.5次。”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这个女的把自己当做出来卖的,太下贱。
也有人说,女孩也许是第一次,分手觉得自己亏了。
还有人说,这个男的很威猛哦,除去女生生理期,每天都要“奋战”一两次。
大家都把此事当成一个奇葩笑话来看。
但翻阅近年新闻,因为婚姻成本激增,不少小年轻都长期同居,类似的纠纷与日俱增。
所以,为了防止自己和亲友遭遇此类纠纷陷入被动。
如何正确看待“分手费”,还是需要认真了解、学习一下的。02青春无法用金钱衡量
女性不该物化自我
你认为小郑提出的万元“磨损费”,能够得偿所愿吗?
我认为是不可能的。
她所谓的“磨损费”,与常见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基本是一个意思。
就是男女双方分手后,其中一方觉得自己付出较多,希望对方进行经济补偿。
大部分是跟男友同居多年,最终分手收场的女方提出。
因为这类女孩,会认为自己最宝贵的年华被荒废了。
自己婚恋价值最大、生育能力最佳的青春被耽搁了。
虽说有一定的道理,但未婚同居,本身就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
女方应当对自己的选择负责,所以法律很少支持“青春损失费”的诉求。
更何况,小郑跟小廖只同居了两个半月,两人消耗的经济、情感、时间都很短。
而且“青春损失费”类似的概念本身也不被法律认可,因为“青春”、“情感”是不能被定价的。
如果一个女性与男性发生关系,需要“按次收费”,那就把爱情变成了赤裸的钱色交易。
是在物化女性,将女性视为“性工具”,是有违伦理纲常的。
“身体磨损”更是无稽之谈。
发生关系是正常生理活动,又没有使用什么奇怪的道具,就跟吃饭入肚一样谈不上磨损。
所以,小郑所谓的“磨损费”诉求,是不可能被法律支持的。
我觉得她应该学学周扬青,把重点放回自己身上。
跟渣男罗志祥的这段关系里,周扬青虽然付出了九年青春和无数的金钱。
但她不在乎,因为她快乐过,也成长了。
从自卑的小网红,变成了上市公司老总。
强大的事业和经济实力支撑着她,渣男早已伤不到她分毫。
所以说,无论男女都不要把所有的期望寄托在另一半身上。
更不要认为失去自我,就是毫无保留地爱一个人。
让自己变得更好更强,才是人生的第一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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