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有时候就会出现,嫌疑人愿意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无罪或者量刑过重,辩护人和承办检察官反复沟通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此时,认罪认罚具结书怎么办?签还是不签,成了一个问题。
有的辩护人不愿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就自己暂时解除委托,换值班律师见证签署,也有辩护人愿意见证签署,但同时在具结书上声明辩护人独立做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的。
有的承办检察官一听说辩护人坚持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就直接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了,大概是害怕首先亮出自己的底牌,被辩护人抓住弱点吧。
此时,如果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事人到底是认罪认罚了还是没有认罪认罚,能否从宽处理呢?
刑诉法第174条规定了几种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3)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31条明确了以上三种情形下,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也就是说,当事人认罪认罚,即使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做到不影响从宽制度的适用。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不是从宽制度必不可少的要素。
对于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仍应当对当事人适用从宽制度,具体可以按照上述第三种“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办理。这样,既能实现对当事人认罪认罚做到从宽,又能听取到辩护人的真实意见,同时又能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不降低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减少承办检察官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演绎成打击报复辩护人的工具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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