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不私了!”江西南昌,网传14岁初三女生遭多人殴打、扒裤子并被逼迫喝下不明黄色液体。网传视频中,几名女生围着一名蹲坐在地上的女生,其中有一女子叫嚣着,“喝掉我就不打了”,随后狠狠一脚脚踹在蹲坐女生的背上。
蹲坐女生被踢趴在地,不小心打翻了一瓶不明液体,洒到了另一名白衣女子身上,白衣女子随后骂了同伴一句“你有病啊”,甩了甩手、嫌弃的将不明液体捡起又放到了蹲坐女生的面前。随后对着蹲坐女生呵斥,“喝、大口喝!”
另一段视频显示,数名女生围着蹲坐女生面前,疑似在给蹲坐女生强灌某种液体。
受害女生母亲回应称,女儿同学声称女儿用抖音小号骂了她,女儿说抖音小号不是她的,随后女儿同学将其关了起来,4个人打,2个人在旁边拍视频,总共6、7个人。
这已经是第三次打自己女儿了,之前想着都是同学,能够知错就改,就没报警,没想到对方变本加厉,不到一个月又打自己女儿。
受害女生父亲回应称,女儿可能告诉他不明液体系尿液,现在检测不出来。女儿被诊断为脑震荡,并且眼睛及牙齿都受了伤,不想私了,直接走法律程序。
目前,当地派出所、教育局均已经介入。
【安律说法】
又是一起性质恶劣的校园霸凌,真是不知道,这些小恶魔到底是不懂法,无知,还是仗着年龄小,无所畏惧!
要知道,虽然殴打他人只有致人轻伤以上伤情的,才会构成犯罪。但是,而将人关起来,进行殴打、逼迫他人喝尿液,这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即便没有把人打成轻伤,也已经构成犯罪!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就应当立刑事案件追诉。
诚然,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12周岁以下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2不满14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即便打人者未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用负刑事责任,但是并不是说就没有责任。
首先,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责任年龄是14周岁,已满14周岁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仍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拘留。
最后,殴打、辱骂、侮辱他人从民事角度而言,都属于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了,未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8周岁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换句话说,民事赔偿方面,受害人依法可以直接要求打人者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未成年人霸凌看似只是孩子之间的“小打小闹”,背后折射出的恶性本质却值得深思。
若是任由其发展下去,不加以管制,恐霸凌者将变本加厉,给被霸凌者造成无可挽回的身心伤害,不利于任何一方的健康成长。
因而,笔者支持孩子父亲依法维权,也希望相关部门严查严惩涉事人员,绝对不能姑息!
来源:安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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