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引发不愉快
员工便在网上发帖“讨伐”
甚至泄露公司各平台账号密码
前往公司淘宝店铺给予恶意评论
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案件回顾
2021年6月8日
从事电商运营的小李从公司辞职
因工作交接与绩效工资结算的先后顺序
与公司发生争议
几番协商无果
小李决定用自己的方式“维权”
先后通过多个客户微信群、
微博直播间、公司网店等平台
发布“讨伐”公司的言论
如“恶心人的网红公司”“辣鸡公司”等
并泄露公司运营信息和数据密码
对公司淘宝店铺产品
进行恶意评价致其下架
公司遂诉至法院
以侵犯法人名誉权为由
要求小李在朋友圈公开道歉一个月
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万余元
小李认为
自己的行为是因为公司拖欠绩效不予结算
无奈之下才在各平台发布情况说明
不存在造成公司名誉权损失的行为和后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小李与原公司发生纠纷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无可厚非
但其在多个网络平台恶意发表不当言论
使用了带有明显侮辱他人人格的侮辱性词汇
且无法证明其言论的客观真实性
构成对公司名誉权的侵犯
同时小李泄露公司运营数据
和平台密码、恶意点评商品
损害了公司客户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信赖
造成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
其行为对公司名誉造成了损害
至于造成的损失
由于公司难以举证证明其主张的经营损失
与小李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对其经营损失
法院不予支持
对其主张的法人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亦不予支持
但法院注意到
公司为维护声誉和商业信息
恢复各网络平台密码、运营数据
及为诉讼进行证据保全、聘请律师
均产生了相关的成本费用
这些费用是为制止侵权行为
支付的合理开支
综合考虑各因素
法院判决
小李在其微信朋友圈
连续七日刊登致歉声明
并赔偿公司2万元
法官心语
一、网络名誉权侵犯如何认定?牢记三点
网络时代,利用微信、直播间等各类信息平台发布不当言论,对他人造成侵权行为的现象屡见不鲜。《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那么,如何认定构成网络名誉权的侵权呢?主要考虑以下三点:
1
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2
毁损名誉的言论必须有特定指向;
3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须为第三人所知晓。
具体可通过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内容、发布途径、双方关系等因素来进行判断。
二、理性冲浪,网络言论需谨记原则
冲浪虽自由,原则记心间。网络平台的建立,作用在于方便联络、便捷生活、沟通交流,但需掌握合理尺度,如果因一时泄愤侵犯他人名誉或隐私,不仅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严重的是触犯法律造成侵权。虚拟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发表言论更应谨言慎行,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三、合理维权,积极寻求司法途径保护
劳动纠纷中,“打工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可能因为一时情绪选择利用网络平台发泄“维权”。
然而,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同时,也需牢固树立依法维权的意识,可在保存证据的前提下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积极寻求司法途径保护。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研究室、民事审判庭
文字:曹艳梅、郁玥
人物摄影:唐辰佶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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